法治视角下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及对策研究
法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从法治视角出发加强乡村治理,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和持续推进。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乡村治理力度,乡村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但依然存在诸多挑战和现实困境,需要从多方面努力,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乡村法治建设现状与成效
一是政府重视与政策支持的推进。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以指导和推动。例如,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同时,司法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法治乡村基层行”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实地调研和宣传报道,展示了法治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成效亮点。
二是法治宣传与法治教育的普及。乡村法治宣传与教育是提升村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演出等,将法律知识巧妙融入群众生活。此外,还积极推动“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等培育工作,这些人员在乡村中发挥着重要的法治宣传和引导作用。
三是公共法律与服务体系的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为村民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还加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有效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一些地方还创新性地设立了“法治工作室”“法律顾问值班室”等服务平台,将优质司法服务送到村民家门口。
四是法治文化与乡村治理的融合。法治文化与乡村治理的有机融合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关键。各地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注重将法治元素融入乡村文化建设之中,通过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的营造不仅提升了村民的法治意识,还有助于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的良好风尚。
五是法治建设与乡村治理的效能。随着法治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各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乡村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村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虽然乡(镇)一级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完善,但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设滞后,作用发挥不足。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足,难以做到专人专职,且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同时,由于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力不足,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无法切实解决群众需求。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有时只是为了完成基础任务,缺乏深度和实效性。
二是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待提升。个别单位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主动创新意识和统筹推进能力。部门间缺少联系,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单兵作战”现象,缺少集成效益和资源整合,导致资源浪费和治理效率低下。
三是基层干部法律素养有待提高。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一知半解,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基层干部习惯于执行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不能正确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是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往往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习惯于自行解决或选择上访甚至作出过激行为。
五是普法宣传形式单一效果不佳。普法宣传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群众对法律的多样化需求。宣传工作缺少深度和实效性,导致群众对普法活动的热情降低,关注停留于表面。
六是治理主体面临多元化挑战。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挑战,虽然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但长期以来行政化色彩较浓,而农民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却常常“缺席”,导致治理能力弱化。同时,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秩序和利益必然重新整合,变动中的利益纠纷层出不穷。然而,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还不完善,农民难以通过有效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导致采用非理性的方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常态化。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乡村治理的常规工作,结合乡村特色文化和生活场景引导农民群体树立法治观念,通过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教育培训,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和平台进行法治宣传,开展常态化、渐进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增加农民群体对基础性法律规范及各类涉农政策的了解,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强化重点人群教育。针对乡村基层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者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提升他们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创新宣传方式。结合乡村实际,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如通过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故事会等形式,将法律知识融入群众生活,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培育法治文化。组建乡村普法工作队伍,利用法治文化公园建设、法治文化广场建设、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图书阅览室、法律志愿服务等各种宣传载体和方式,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发展,提升农民群体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促进乡村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是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室等,配备专兼职法律服务人员,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拓展服务领域。除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公证服务等基本服务外,还应将法律服务拓展到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满足村民多样化的法律需求,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乡村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大乡村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同时,鼓励和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才到乡村开展法律志愿服务。培养“法律明白人”。选拔并培养一批懂法律、有威望的“法律明白人”,让他们成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骨干力量,带动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是健全乡村治理法律体系。完善涉农法律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增值收益共享体系,明确政府、集体、农民以及“公共利益”的权利边界。关注农民收益保障,通过农产品价格支持及补贴等政策确保种粮农民的劳动得到合理回报。引入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落实耕地保护和森林河流湖泊的休养生息制度,推行有机农业和生态种植方式,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模式等。强化村规民约建设。支持并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将法律法规“硬法”的外在约束与村规民约“软法”的内在自律有机结合,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辅助作用,与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和互补。同时,加强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四是提升乡村执法与司法水平。深化乡村基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落实落地,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严格依法行政。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引导乡村治理着力解决好乡村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及养老等领域存在的各类问题,让农民成为乡村治理、乡村全面振兴实实在在的受益者。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进智慧司法建设,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加强对乡村司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确保乡村执法与司法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形成“一网通管”的乡村数字监管体制。
五是推动法治与德治自治相结合。深入挖掘和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元素,通过道德讲堂、文明家庭评选等形式,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尊重村民自治权利,支持村民依法参与乡村治理事务,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同时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其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乡村治理中,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注重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多元共治良好局面。(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法治视角下乡村治理面临的现实困境 及对策研究
时间:2024-11-09 17:54:04
来源:《中国乡村振兴》杂志2024年20期
作者:王淇瑶
法治在乡村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从法治视角出发加强乡村治理,需要多方面共同努力和持续推进。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乡村治理力度,乡村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推进,但依然存在诸多挑战和现实困境,需要从多方面努力,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乡村法治建设现状与成效
一是政府重视与政策支持的推进。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政府高度重视乡村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以指导和推动。例如,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同时,司法部联合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法治乡村基层行”等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实地调研和宣传报道,展示了法治助力乡村全面振兴的成效亮点。
二是法治宣传与法治教育的普及。乡村法治宣传与教育是提升村民法治意识的重要途径。各地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如法治讲座、法治文艺演出等,将法律知识巧妙融入群众生活。此外,还积极推动“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等培育工作,这些人员在乡村中发挥着重要的法治宣传和引导作用。
三是公共法律与服务体系的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普遍建立了村(居)法律顾问制度,为村民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同时,还加强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联动工作体系,有效化解乡村矛盾纠纷。一些地方还创新性地设立了“法治工作室”“法律顾问值班室”等服务平台,将优质司法服务送到村民家门口。
四是法治文化与乡村治理的融合。法治文化与乡村治理的有机融合是提升乡村治理效能的关键。各地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过程中,注重将法治元素融入乡村文化建设之中,通过打造法治文化阵地、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等方式,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这种文化氛围的营造不仅提升了村民的法治意识,还有助于形成依法办事、遇事找法的良好风尚。
五是法治建设与乡村治理的效能。随着法治乡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各地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方面,乡村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村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明显提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为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虽然乡(镇)一级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相对完善,但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设滞后,作用发挥不足。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不足,难以做到专人专职,且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同时,由于部分法律服务工作者能力不足,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无法切实解决群众需求。律师参与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有时只是为了完成基础任务,缺乏深度和实效性。
二是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待提升。个别单位对推进法治建设工作重视不够、推动不力,满足于完成规定动作,缺乏主动创新意识和统筹推进能力。部门间缺少联系,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单兵作战”现象,缺少集成效益和资源整合,导致资源浪费和治理效率低下。
三是基层干部法律素养有待提高。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现行法律一知半解,法律知识普遍缺乏,法治意识淡薄。一些基层干部习惯于执行上级交待的工作任务,不认真研究政策和法律,不能正确引导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四是基层群众法治意识相对淡薄。一些群众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薄弱,对法律知识缺乏了解,法治观念相对淡薄。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基层群众往往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而是习惯于自行解决或选择上访甚至作出过激行为。
五是普法宣传形式单一效果不佳。普法宣传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难以满足群众对法律的多样化需求。宣传工作缺少深度和实效性,导致群众对普法活动的热情降低,关注停留于表面。
六是治理主体面临多元化挑战。农村社会治理法治化面临治理主体多元化的挑战,虽然农村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村民自治组织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但长期以来行政化色彩较浓,而农民这一庞大的社会群体却常常“缺席”,导致治理能力弱化。同时,乡村社会由传统向现代转型过程中,秩序和利益必然重新整合,变动中的利益纠纷层出不穷。然而,现有的利益表达机制还不完善,农民难以通过有效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导致采用非理性的方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关注。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普法教育常态化。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乡村治理的常规工作,结合乡村特色文化和生活场景引导农民群体树立法治观念,通过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教育培训,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和平台进行法治宣传,开展常态化、渐进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土地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增加农民群体对基础性法律规范及各类涉农政策的了解,提高村民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强化重点人群教育。针对乡村基层干部、青少年、企业经营者等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提升他们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创新宣传方式。结合乡村实际,创新法治宣传方式,如通过法治文艺演出、法治故事会等形式,将法律知识融入群众生活,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培育法治文化。组建乡村普法工作队伍,利用法治文化公园建设、法治文化广场建设、法治文化长廊、法治图书阅览室、法律志愿服务等各种宣传载体和方式,培育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推动乡村治理现代化发展,提升农民群体对法治的认知和理解,促进乡村社会的文明进步。
二是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工作室等,配备专兼职法律服务人员,为村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拓展服务领域。除了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公证服务等基本服务外,还应将法律服务拓展到乡村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满足村民多样化的法律需求,为乡村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乡村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加大乡村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同时,鼓励和支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才到乡村开展法律志愿服务。培养“法律明白人”。选拔并培养一批懂法律、有威望的“法律明白人”,让他们成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的骨干力量,带动村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三是健全乡村治理法律体系。完善涉农法律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农村监督管理机制。建立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及增值收益共享体系,明确政府、集体、农民以及“公共利益”的权利边界。关注农民收益保障,通过农产品价格支持及补贴等政策确保种粮农民的劳动得到合理回报。引入风险防范机制,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落实耕地保护和森林河流湖泊的休养生息制度,推行有机农业和生态种植方式,推广资源循环利用模式等。强化村规民约建设。支持并引导村民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将法律法规“硬法”的外在约束与村规民约“软法”的内在自律有机结合,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辅助作用,与法律法规形成有效衔接和互补。同时,加强对村规民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得到有效落实。
四是提升乡村执法与司法水平。深化乡村基层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落实落地,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严格依法行政。推广积分制、清单制、接诉即办等务实管用的治理方式,引导乡村治理着力解决好乡村教育、医疗、基础设施及养老等领域存在的各类问题,让农民成为乡村治理、乡村全面振兴实实在在的受益者。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及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推进智慧司法建设,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加强对乡村司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考核评价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确保乡村执法与司法工作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与乡村治理深度融合,推进“互联网+监管”平台建设,形成“一网通管”的乡村数字监管体制。
五是推动法治与德治自治相结合。深入挖掘和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中的道德元素,通过道德讲堂、文明家庭评选等形式,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尊重村民自治权利,支持村民依法参与乡村治理事务,通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同时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导和支持力度,提高其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在乡村治理中,坚持以党建为引领,注重法治、德治、自治的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多元共治良好局面。(作者单位:云南大学)
总监审:姚卜成
监 审:韩世雄
责任编辑:朱峰